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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模拟器在线试玩刑法修正案(十一)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文速评(附新旧条文双语对!

发布于 2024-04-19 04:14 阅读(

  pg电子模拟器在线试玩刑法修正案(十一)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文速评(附新旧条文双语对照)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由第六十六号主席令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对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做出较大调整(仅假冒专利罪未作修改)pg电子,整体体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立法精神,以及保持与其他新修法律的衔接和统一。

  一、除假冒专利罪外,取消了法定刑罚种类中的“拘役”、“管制”等刑罚,并提高“有期徒刑”的刑罚期限

  本次修法前,我国《刑法》中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最低刑罚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额外包括“管制”这一刑罚种类)。本次修正案除未作修订的假冒专利罪外,全面删除拘役、管制,量刑均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起点(其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商业间谍罪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起点);并提高量刑幅度,将原先的升格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商业间谍罪升格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成本的显著提高将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力,有效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pg电子,这与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的相关约定同样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的“以上”或“以下”包括本数,“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刑罚分界线仍是三年,在过往法院对部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判处三年刑罚,如此导致的结果即是存在缓刑的适用空间,甚至缓刑被过多适用,不足以对犯罪分子造成足够震慑,部分权利人对此罚不当罪的情况持反对态度。先前相关司法解释已规定不予缓刑的具体情节,期盼法院响应本次修正案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立法精神及权利人的呼声,对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不适用缓刑。

  本次修正案纳入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明确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同等保护的刑法地位,将旧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罪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当下是互联网经济时代,相当数量的服务基于互联网提供,侵犯服务商标的犯罪行为大量且猖獗。由于先前《刑法》仅明确对商品商标的保护,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提供服务,欺骗相关用户,情节恶劣却不能基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责或只能“类推”适用先前对商品商标的保护,明显惩戒力不够且适用依据不够明确,本次修正案增加对服务商标的保护非常及时,亦有利于司法适用与确信。

  三、衔接新《著作权法》,明确对邻接权的保护及对信息网络传播的规制,将“故意破坏著作权保护措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本次修正案针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订体现了与新《著作权法》保持一致的精神,整体扩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主要修改包括:

  (2)增加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类型,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与“复制、发行”并列,加强对互联网环境下频发、高发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pg电子

  (3)将“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修改前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但这一规定限制了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导致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无法得到有效规制,不利于惩治相关具有较大危害性的行为。将“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行为”入罪,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是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一种体现,尤其有利于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和服务企业、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数据库等战略性信息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另外,《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均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原《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对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仅限于“复制发行”,对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缺少对应条款,本次修正案的修改内容有效衔接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修正案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情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再以“损失”(结果犯)作为犯罪情节的考量标准,而是采用“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是行为犯)细化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类型,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维度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即以情节论处,而非单一以数额定罪。这一立法设计,与当下商业秘密侵害行为频发、权利人较难获得及时、有效法律救济的客观现实相适应,有利于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但具体哪些情节或者什么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然“情节严重”也会包括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或非法获利,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标准仍以最高检和联合颁布的给权利人造成30万以上的损失为主。

  同时,本次修正案新增商业间谍罪,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范围延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有利于打击国际商业间谍的行为。从文释的角度,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存在“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可能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结合最新的《出口管制法》,国家从严打击非法向境外泄密的行为,所有涉及与境外进行信息交流的从业人员都应充分做好合规准备。

  另外,本次修正案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述基本保持一致,主要修改包括:(1)新增电子侵入、贿赂、欺诈三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2)明确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可构成犯罪;(3)对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主观方面将“明知或应知”修改为“明知”,体现《刑法》谦抑性。